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管理,保障律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依法在xx市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及其执业律师组成的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施行业管理。
第三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xx市律师协会;
英文名称:,缩写:。
第四条 本会的宗旨是:维护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提高律师的执业素养;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规范和拓展法律服务市场;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法治和文明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xx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和上级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制定本市律师行业的发展规划、方针,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
(四)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
(七)受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检注册工作;
(八)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九)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调解处理会员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制定会员业务工作规范指引;
(十一)制定会员奖励与处分实施办法,对会员实施奖励和惩戒;
(十二)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三)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组织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五)开展律师福利事业;
(十六)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保障律师依法执业;
(十七)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拓展与规范法律服务市场;
(十八)xx市司法局及上级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十九)法律、行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
第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本市注册律师必须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依法在本市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广东省律师协会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
第九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享有依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七)在办理重大或复杂疑难案件时,可获得本会援助;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权利。
第十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计划;
(八)《律师法》、其它法规规章和行业协会规定的相关义务。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参加本会举办的会议和其他活动;
(二)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和信息资源;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定、决议;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五)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六)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七)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八)组织本所律师参加执业责任保险和社会保险;
(九)按规定交纳会费;
(十)承担本会委派的工作。
第十三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处理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本人执业或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向本会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终止:
(一)迁出或者调离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证年度注册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律师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在此期间,必要时,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律师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
律师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之前应举行预备会议,决定本次大会的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团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候选人人选。
大会团候选人从下列人员中产生:
(一)xx市司法行政机关代表;
(二)本会党组织代表;
(三)本会执行会长、副会长;
(四)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五)在广东省律师协会任职的本会会员代表;
(六)部分律师代表。
第十九条 律师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向上级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六)审议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七)审议大会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单独或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权力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与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其行使职责至下届律师代表大会召开时为止。
第二十三条 理事应当从具有奉献精神和较强议事能力、热心律师公益事业、业内声誉良好、执业三年以上且无不良记录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理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职责: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
(二)选举副会长、执行会长;
(三)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行使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职权;
(四)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
(五)审议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六)建议罢免、增补或更换理事;
(七)听取执行会长、副会长年度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听取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八)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
(九)审议、批准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十)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一)聘任秘书长、副秘书长;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由执行会长召集和主持,并将会议议程通知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和本会党组织。执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时,由执行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始得举行,本会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人列席。
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和决议,应经出席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会实行年度执行会长制度,每届代表大会从当选的理事中选举副会长若干名,每年度由理事会会议从副会长中选举产生本年度执行会长。
执行会长、副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对外代表本会
(二)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四)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五)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六)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执行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执行会长委托,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执行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二十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执行会长、副会长组成,由执行会长定期召集开会。会长办公会议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应诚恳听取会员、本会党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职务自动停止,并由理事会提请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违背职业操守,被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二)因个人行为对律师行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三)除临时会议、活动外,非因特殊原因,连续两次不参加会议、活动者。
第六章 秘书处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秘书长应专职,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由本会理事担任。
秘书长在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处置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部门负责人;提请会长办公会议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其他工作人员;
(六)完成理事会、执行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的关系。
第三十三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列席。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委员会、律师纪律委员会、业务发展与职业培训委员会、宣传推介委员会、执业纠纷调解委员会、财务委员会、法律援助委员会和律师文化建设工作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理事会根据需要,可以决定设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由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三十六条 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或秘书处人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议事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八章 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三十七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三十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热心公益事业,为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积极参加法律援助活动,社会效果良好的;
(六)发表有重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著作的;
(七)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被表彰的;
(八)对完善立法和司法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九)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单独或合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二)违反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的;
(三)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六)拒不执行本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的;
(七)其它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作出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会员应自觉执行处分决定。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加重或再行处分。
第四十二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四十三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
第四十四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四十五条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本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九章 经 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七条 会员必须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
对截留、拖欠本会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四十 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理事会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九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登记注册前交纳会费。
第五十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上缴上级律协会费;
(二)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三)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四)开展律师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五)进行律师宣传;
(六)本会党组织的各项支出;
(七)律师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八)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惩会员;
(九)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十)对特殊困难会员给予补助;
(十一)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二)经理事会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第五十一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财务委员会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向理事会报告,由理事会每年向代表大会作财务报告,接受代表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设立的代表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令的规定,受本会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全市律师代表大会修改。
章程的修改,必须有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先行试行,待时机成熟,再提交代表大会审议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x年一月十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报广东省律师协会、xx市司法局、xx市民政局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协会的名称:x中学心理健康协会
第二条协会的性质:是在校课改处的领导下,由爱好心理的同学组成的学生协会。
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活跃协会文化,丰富学生业余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心理健康,增强集体荣誉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构建人文校园、和谐校园。
第四条协会的任务:
(一)组织社员开展以心理知识为主的多种学习活动,以提高社员的沟通、组织等能力,培养社员团结合作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积极在校内组织或参加与心理有关活动,如心理健康周、心理板报评比、心理剧大赛等。活跃校园文化生活,加强心理、文化、信息和思想交流,扩大协会的影响,创建并弘扬学校的人文精神;
(三)通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及艺术实践,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交流能力,推动学校精神文明与校园文化建设。
第二章 日常活动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时间、地点:
(一)协会的活动时间:每周的活动课时间(周六第十节);
(二)协会的活动地点:科教馆二楼心理放松室。
第六条 协会的主要活动内容:
(一)通过各种心理小游戏增强会员对心理知识的了解,增强大家的心理素质
(二)通过有关心理电影的观看增强会员的心理各方面素质,如自信、坚强、打击承受能力等。
第七条 协会的活动纪律要求:
(一)每次活动,必须准时到达活动地点,如需请假必须提前与负责老师说明情况;
(二)听从指导老师与、的安排;
(三)会员每人有基础分50分,根据活动中表现会酌情加分或减分。高分同学有奖励;如减为负分,会有相应惩罚措施。
(四)爱护活动场地的设施。
第三章 会员
第 入会条件:
(一)拥护并自愿遵守协会的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热爱心理知识,积极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尊师重教。
第九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
(四)采用自愿报名参加的方式,填写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五)由指导教师和协会会员会进行评审,并在一周内安排面试,面试通过,方可正式入团。
第十条 会员的退团程序:
(一)新会员在入社一个月内,为试学期,通过学习培训后,由管理委员会进行考核决定除名或转正;
(二)正式会员在一学年内不得随意退社,如中途退会必须经指导老师及管理委员会审查通过,方可退社否则以违纪,接受学校相应处分;
(三)会员入社超过一学年后,退社要提前两周填写退社申请,由指导老师、社长签字后,方可退会;
(四)对违反协会的章程、各项管理制度及无故缺席累计达三次者将被勒令退社,并接受学校处分。
第十一条 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享有发言、表决、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会员有权了解章程、组织机构,对协会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会员享有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优先权。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的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注重个人品德修养,为协会树立良好形象,维护心理协会的权益;
(二)执行协会的决议、支持协会各项工作,接受指导老师及的领导,完成协会下达的各项合理工作或任务;
(三)社员应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水平,尊重指导教师和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协会有一名指导教师,以为最高领导者,下设编辑部、组织部、宣传部三个部门。
第十五条 、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协会,愿意为协会奉献,忠于协会,忠于本职工作,团结合作,工作积极认真,服务同学;
(二)具备管理的经验,熟悉校规校纪,有一定的组织、策划、管理等综合能力。富有开拓创新精神和领导魄力;
(三)要德智体全面发展,在同学中有良好的评价,具有威信和影响力,在校期间未受过学校的处分。
第十五条 的任免:
(一)本会的由社员选举产生,各由聘任;
(二)会员在一学年内,不得随意离职,期满后,在每学年初由组织管理委员新届选举,管理委员任职不得超过两年;
(三)因违反协会章程、校规、校纪及不积极执行团内决议或本职工作的成员,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撤消职务接受学校处分。
第十七条 职权:
(一)是本协会出指导教师的核心领导,组织、协调、管理协会的一切事务并负责监督、考核各部门及社员;
(二)享有的人事任免权、调动权,推荐、任命协会其它各部门负责人,审查协会管理委员的资格;
(三)制定协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组织召开协会管理委员会及全体协会大会,并定期把工作情况向指导老师和课改处汇报;
(五)设立意见箱、定期进行问卷调查等,及时了解协会的工作及学习情况,并对反馈的意见及时整理,并在协会管理委员会议中审议。
第十 编辑职权:
(一)及时做好温心家园,心悦的编辑工作。
(二)准时上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严抓落实;
(三)负责协会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各种资料,并及时汇总;
(四)负责拟写各种报告、总结、通知、会议记要、活动纪要等文书;
第十九条 组织部职权:
(一)准时上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严抓落实;
(二)负责管理委员及社员的日常工作及活动情况进行考核并及时汇总;
(三)定期上报社员学习情况表、量化情况表、教学建议表等。
第二十条 宣传部职权:
(一)准时上交本部门的工作计划和总结,并严抓落实;
(二)负责协会的宣传工作,包括海报、新闻等各方面的宣传;
(三)负责活动的会场设计及布置,协会日常活动物资和学习用品的采购及保管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外联部职权
(一)负责对外的联系及交流工作,并对外争取赞助,寻求活动赞助商。
第五章 协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管理委员会会议:
(一)管理委员会要定期组织会议,由主持。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管理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二)每学期至少组织三次会议,讨论协会各项议案、工作总结,检讨得失及工作计划等相关内容;
(三)每次会议应有会议记要、考勤情况等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员会议:
(一)定期召开,至少两次大型会议,第一次,学期初,新任干部竞选、公布本学期活动计划等。第二次,期末,学期总结,管理委员会成员工作汇报、表决、选举、宣布管理委员会决议、决定等;
(二)每次会议应有会议记要、考勤情况等并及时存档。
第二十四条 会议要求: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须准时参加各项会议,养成良好的时间观、守时观;
(二)不论职位高低,出席会议的各部门人员都公平、平等的享有发言权、建议权、反驳权等权利;
(三)会议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原则进行商议、讨论,注重会议的效率,会场的秩序。
第六章 请假制度
第二十五条 请假原则:
(一)如不能准时参加协会的活动,要提前与社长或指导教师申请并说明理由,批准后方可不参加活动,否则在组队的队友基础分中减5分。
第二十六条 管理办法:
(一)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按旷课半节处理;
(二)对无故迟到三次,折合为一次旷课;
(三)一学期内旷课两节者,给予处分,开除协会,接受学校处理;
(四)一学期内,如极特殊情况,请假不得超过三次,三次以上均按旷课处理。
第七章 协会的奖惩制度
第二十七条 评优条件:
(一)本协会成员,积极参加协会活动,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团结同学,学期活动全勤(除请假外)者,均可参加优秀评选。
第二十 评优考核办法:
(一)协会实行考核制度,包括活动考勤、活动表现、学习成绩等各项日常量化考核,根据管理制度进行加减分,每周汇总一次,并进行存档;
(二)对协会工作做出贡献、对协会工作有重要支持作用的给予量化加分或奖励;
(三)每学年汇总每周量化成绩,并结合社员投票、指导教师评定等评出优秀协会干部、优秀协会工作者、优秀社员及协会突出贡献者等奖项,并颁发相应的奖状证书,如无符合要求的取消奖项。
第二十九条 如有下各项情形之一,予以处分或开除协会:
(一)言论行为有损本社声誉,破坏团结,有意扰乱协会正常工作组织、且有实据者,予以减分、警告或勒令退社,接受学校相应处分;
(二)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管理制度的行为,经协会管理委员会研究通过,将予以除名,并根据学校相关条款处理,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八章 协会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条:对本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管理委员会表决通过并在7日内,报校课改处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在开展活动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由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x中学课改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医师协会,英文名称为()。
第二条 本会是由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等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发挥行业"服务、协调、自律、维权、监督、管理"职能,致力于加强医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维护医师合法权益,弘扬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职业道德,提高医师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为我国人民的健康和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本会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卫生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和组织医师,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提供反馈意见;
(二)依法维护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尊重和保护医师的处方、诊断和治疗权利,保障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其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三)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建立医师培训、定期考核、技术审核体系;经有关部门批准,审查、认证医师执业资格、监督检查医师执业情况;推进我国住院医师(包括全科医生)、专科医师培养和准入制度的建立;
(四)开展对医师的终身医学教育;
(五)关心、帮助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医疗扶持工作,促进其预防、医疗与健康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六)积极开展医学科普宣传教育,推广医学科普知识,反对和批判封建迷信、伪科学;
(七)推广医药新技术、新成果,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杂志报刊,促进医学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普及;
(八)开展与国际和港澳台地区的医学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先进的医师行业管理经验和医疗服务经验;
(九)宣传和推行《医师宣言》。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表彰奖励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以及优秀的协会工作人员,对违反医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的会员以及协会工作人员予以惩戒;
(十)针对医师队伍的发展现状和要求,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提交意见与建议,为制订医师队伍管理和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或法规提供科学依据;
(十一)搭建医师与、人民群众沟通的平台,促进医师与社会各界的交流和联系,努力营造并构建和谐有序的医疗环境和医疗秩序,为人民健康提供服务保障;
(十二)承办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以及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名誉会员。
第 会员资格: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服务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师,医药学界的专家学者、卫生行政管理人员,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四)医疗、预防、保健、科研、医学教育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医师相关的社会团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对我国医学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支持本会工作的境外医药学专家学者及相关人士,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名誉会员);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或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四)有权对本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
(六)入会自愿、自由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遵守医师的职业道德,遵守本会的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会员的声誉;
(四)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自律管理;
(六)按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一年未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讨论和决定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各机构的工作计划;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行使其权利。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常务理事代为行使权利。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组织制定本会发展的长、短期计划,安排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十九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设专职秘书长一名,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和解聘;
(五)负责组织制定业务活动计划,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捐赠;
(三)拨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会 徽
第四十条 采用统一会徽。会徽图案是医师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Medical Doctor Association的缩写字母CMDA。上方是蛇杖,下方是药用植物和"以人为本"的图形。以地球图案为衬底,以墨绿色为基本色。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 本章程经x年12月09日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和规范律师协会行业管理,履行行业管理职能,保障律师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xx省律师协会(下称本会),英文名称,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xx省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全省律师行业实施行业服务和管理。
本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分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设立律师协会。市、州律师协会根据需要可在所属区、县(市)设立分会或联络站、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党的领导,团结带领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责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提高会员执业素质,规范会员执业行为,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为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省司法厅的监督、指导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精神是:开放、自律、维权、服务。
第六条 本章程对本会全体会员和所属各组织机构具有行业约束力。
第二章 职 责
第七条 本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本省律师行业发展规划,制定及完善律师执业规范、准则和律师行业管理制度,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
(三)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四)组织律师业务培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律师整体执业水准和社会形象;
(五)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六)组织实施、监督律师的执业宣誓,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七)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开展执业前培训和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八)处理对会员的投诉,负责调处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九)制定并监督实施会员奖励与处分办法;
(十)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十一)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对外交流;
(十二)组织律师和律师执业机构开展社会公益活动;
(十三)举办律师福利事业;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防范律师执业风险;
(十五)协调与相关国家机关的关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
(十六)指导市、州律师协会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机关及上级律师协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会 员
第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组成。个人会员分为正式会员、预备会员。
第九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执业的律师为本会正式个人会员。经本省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登记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为本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正式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同时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
第十条 已依法领取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书并在本省律师执业机构实习的人员,应在律师协会备案,成为预备会员。预备会员的预备期与实习期相同。预备会员不交纳会费。
第十一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会员被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项权利;
(二)享有合法执业保障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学习和培训;
(四)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本会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会的图书、资料、网络、设施和信息资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八)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九)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
(十)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正式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履行本会规定的法律援助义务;
(五)自觉维护律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和培训计划;
(八)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 预备会员的权利、义务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团体会员享有章程第十一条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权利。
第十五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传达、学习和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
(三) 教育律师遵守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
(四) 组织律师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五) 制定和实施内部规章制度;
(六) 为个人会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七) 对实习律师实施管理;
(八) 组织或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九) 按规定交纳团体会员会费和代收个人会员会费;
(十) 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在本章程或行业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会员应当以社会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师职业的基本精神规范其行为,使之符合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维护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七条 个人会员应当通过其执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师协会办理登记手续,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由省直分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 个人会员有下列情形的,其本会会员资格终止:
(一)因执业机构异动,不在本省行政区域执业的;
(二)未办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会员资格的其他情形。
会员资格终止手续由其登记地市、州律师协会办理,并报本会备案;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的个人会员终止手续由本会或省直分会办理。
第十九条 律师执业机构已注销或被司法行政机关吊销执业证书的,其团体会员资格自动取消。
第四章 律师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律师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代表由个人会员组成,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二)制定修改本会章程和涉及行业整体利益的长期性、战略性的重要规划及制度;
(三)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工作规划;
(六)选举、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七)选举、罢免本会监事会监事;
(八)审议批准会费标准和经审计的会费收支情况报告;
(九)审议大会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律师代表大会任期每届四年。在此期间,经本会理事会决定,可以组织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经本会理事会决定,也可提前或延期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必须有超过半数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二十二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由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可以连选连任。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担任会长的执业律师为律师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第二十三条 每届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后,律师代表大会召开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酝酿和确定本次会议的团,通过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应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发出书面通知。
团是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临时权力机构。团决定提交会议表决、审议的事项,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任人选。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理事、监事、副监事长、监事长、副会长、会长候选人或罢免和审议事项,由团列入会议议程。
参会代表可以在会议团组成当日以书面形式向团自荐为理事候选人,经团审查确定后列为正式候选人。
第二十四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应执业三年以上且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理事会确定。
第二十五条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按照地区分布和人数比例两兼顾的原则分配。
第二十六条 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意见、建议,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大会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无效。
第二十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联名向本会提出议案、意见或建议。经会长办公会决定作为议案的,应召开理事会进行讨论。其办理结果应书面告知提出议案的代表;对其他意见和建议,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办理,并以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建议的代表反馈情况。
第五章 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会议,并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选举副会长、会长;根据会长办公会提名,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推选或提议罢免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
(五)听取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制定行业管理规则、职业道德准则、执业行为规范和有关规章制度等;提请代表大会审议、制定、修改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七)审议、决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和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人员组成;
(八)听取会长、副会长述职报告,并就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评议;
(九)罢免、增补或更换会长、副会长、理事;
(十)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会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审议重大资产管理或处置方案;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十二)其他应由理事会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理事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行业公益活动的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会长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会,并由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决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在十日内发出会议通知。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实行会长办公会议制度,向理事会负责,受监事会监督。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由会长召集。
第三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督促、落实理事会决议、决定;
(二)提请理事会罢免理事、副会长、会长;
(三)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秘书长;
(四)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
(五)决定专业委员会设置及人员组成;
(六)指导和监督秘书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工作;
(七)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每一季度至少举行一次会议,研究并在职权范围内决定本会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会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作出决议须有半数以上会长、副会长参加会议,并由到会半数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对外从事职务活动,代表理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三)督促和检查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会章程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按职责分工承担分管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会议。
会长、副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作述职报告,接受理事会评议、考核。
第三十 本会理事、副会长、会长作为本会权力机构的组成人员,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职,以身作则,模范执行法律、法规和本会的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维护本会及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利用其在本会担任的职务或享有的职权谋求个人或所在执业机构利益或进行不正当竞争。
理事、副会长、会长应当听取会员和司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督促和监督。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执业或不在本省登记执业的应在二个月内提出辞去理事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理事、副会长、会长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或不履行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理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三十九条 各市、州律师协会和省直分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应报本会备案。
第六章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为本会常设监督机构;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监事会设监事若干名,由律师代表大会从执业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同届理事任期相同。每届监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任期与同届会长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监事长主持监事会工作,副监事长协助监事长工作。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决定事项,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到会,并由监事会全体监事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监事长或副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办公会议。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对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工作实施监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律师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遵守本会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三)监督会长办公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
(五)监督互助金等其他资金的使用;
(六)监督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
(七)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举行两次会议。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发生的费用,应当纳入本会会费预决算。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行业的整体利益。
监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应主动辞职,否则可由监事会罢免其职务。
第七章 秘书处
第四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具体落实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协助和支持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指导专门委员会的行政秘书工作。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办理代表提出的意见。
第四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经会长办公会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由会长办公会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其工作职责由秘书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列席理事会、监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秘书处部门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秘书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秘书处部门负责人及聘用人员;
(六)完成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监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关系。
第四十七条 本会召开的各种会议,秘书处应通报主管司法行政机关或邀请其派员列席。
第八章 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
第四十 本会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作为本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
专门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专业推广,起草律师有关业务规范等。
专业委员会设立、变更、撤销由理事会决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必要时可由会长办公会决定专业委员设立、变更、撤销事宜。
会长办公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学术顾问。
第五十条 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各专门、专业委员会组成人员由品行良好、声望较高、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经验和专门知识的会员担任。具体的选任办法和工作规则分别由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制定。
专门专业委员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九章 奖励与表彰、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一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律师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和表彰,对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精神奖励,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在民主与法治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和积极社会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参政议政,成绩突出的;
(五)为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被、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七)参加全国或国际会议论文获奖或出版有较大影响学术著作的;
(八)参加法律援助或举办公益事业,成绩显著的;
(九)其他可以给予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在执业活动中违反《律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情节严重的;
(三)违反本章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
(四)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五)严重违公共道德,损害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六)其他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对会员作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和陈述。在作出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五条 拒不执行处分决定的,可另行单独处分。
第五十六条 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担任理事、监事及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副监事长的,亦停止其相应职权。
第五十七条 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所在市、州律师协会进行调解,省厅直管律师事务所会员之间、会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执业活动纠纷可申请直属分会进行调解。
第五十 对会员奖励、处分和纠纷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十章 经 费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费(包括团体会费和个人会费,下同);
(二)财政拨款或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会员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会员应履行交纳会费的义务。各市州律师协会、省直分会负责为本会收缴当地会员会费, 对截留、拖欠会费的会员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交。
第六十一条 本会按定额收缴会费,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律师代表大会制定。会费标准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二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于每年年度考核前足额缴纳会费。
第六十三条 会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议、座谈会等;
(二)秘书处的办公经费和人员支出;
(三)本会组织或参加的国内和国际交流活动;
(四)律师宣传;
(五)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活动的开展;
(六)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奖励会员;
(七)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培训和出版书刊;
(八)特殊困难会员补助;
(九)会员福利事业和文体活动;
(十)向中华全国律协缴纳会费;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条 会费收支具体管理办法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 律师协会秘书处应加强对会费的收缴和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和计划,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将会费收支情况提交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结果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向会员发布,接受监督。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的外国和港、澳地区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办事机构及常驻律师,根据有关规定,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全省律师代表大会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制定和修改,必要时由本会会长办公会提议,经本会理事会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对本章程作补充性规定。
第六十 本章程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xx省司法厅和xx省民政厅备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x社区计划生育协会在街道党工委、计生协会的领导下, 协助实行计划生育,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社会性群众团体。
第二条 协会的宗旨是:是遵守国家和法律的前提下,动员广大群众自愿实行计划生育,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促进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第二章 目标和任务
第三条 围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总体目标和要求开展工作。
(一)协助贯彻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依法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利。
(三)向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服务。
第四条 发挥会员带头、宣传、服务、监督和交流的作用,动员和组织广大群众参与计划生育、扶贫开发、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其任务是:
(一)发动会员在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优生优育优教中起带头作用。
(二) 协调社会力量,为育龄群众(包括流入的)提供生育、生产
生活服务,发展福利事业,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
(三)宣传国家计划生育的方针、和法律、法规,宣传人口科学理论,普及计划生育和性与生殖健康等知识。
(四)履行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反映群众的意愿与要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坚持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工作方法。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会员应具备的条件
凡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公民或组织、单位,都有资格自愿申请成为本社区协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申请加入计划生育协会的个人,需向计生协会提出入会申请(包括口头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成为协会会员。
第 协会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有选择权、被选择权和表决权;
(二)听取和审议协会工作报告,了解协会工作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三)享受协会项目资助、扶贫资金投入及有关待遇,享有表彰和奖励的权利;
(四)对本级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对计划生育进行民主监督的权利。
第九条 协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致力于实现协会的宗旨、目标和任务;
(三)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四)履历表协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宗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会员,由其所在的协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取消会员资格,会员因刑事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的个人、组织或单位两年后可以重新申请入会。
第四章 领导与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召集,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 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社区协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 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 审议和批准年度计生工作计划;
(四) 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
(五)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大会的权利,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召开计生协会理事会;
(二) 审议年度工作的执行情况;
(三) 听取工作汇报;
(四)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五) 讨论和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六条 会长的职责是:
(一) 代表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 召集并主持社区计生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主要会议;
(三) 履行理事会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为镇计生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其职责是:
(一) 受会长委托主持协会的日常工作;
(二) 协助会长召开常务理事会等重要会议;
(三) 批准并签署协会承担责任的重要合同、文件、文本;
(四) 协助会长协调其他副会开展工作。
第十 副会长的职责是:
在会长的领导下,履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确定的职责,根据自己的社会影响和特长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秘书长的职责是;
(一) 日常接待工作;
(二) 文书档案资料工作;
(三) 协调各部门处理具体事务;
(四) 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社区居委会设计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应重视发展有能力、有威望的“五老“(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老职工、老长辈)育龄群众中积极分子和有文化、有知识、有技能、有影响、热心为群众服务的人士为会员,以体现群众性、代表性和先进性。配备好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理事会要具有议事决策能力。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一条 基层计划生育协会要建立健全会员小组、会员联系户的活动网络,建立活动阵地。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社区计划生育协会经费纳入上级财政预算统一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xx市爱心社区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由关心、热爱、支持慈善公益的民间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成立的、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公益、慈善服务,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崇尚中华传统文明风范,构建互助、互爱、乐观、感恩,伸张正义的社会团体。致力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组织社会力量,为鳏、寡、孤、独、残疾者等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救助,勇于担当社会责任,努力推进公益、慈善社会化的进程,促进社会的公平、文明、和谐和进步。
第四条 本会接受xx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 xx市商州区长坪路。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热心于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各方有志同仁加入志愿者队伍,根据本会宗旨开展公益、慈善项目。
(二)组织会员依法开展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各类公益、慈善活动。
(三)招募志愿者、提供信息和咨询等服务,宣传现代公益、慈善文化精神,提高社会公益、慈善意识。
(四)通过举办各种公益、慈善文化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募集会员捐赠,公开、透明、合理的用于各项公益慈善活动。
(五)开展同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的公益、慈善机构就民间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发展进行交流与合作。
(六)组织编写、编译、出版有关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研究和介绍国内外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的理论、方法、经验。
(七)向提出有关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方面的建议,为制定有关和法规提供资讯和服务,协助发展社会公益、慈善文化事业。
第七条本会的活动地域为xx市。
第三章 会 员
第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会长(副会长)级会员、常务理事会员、普通单位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热心公益、关注慈善文化事业;
(三) 敢于担当社会责任,遵纪守法,并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愿意并能及时缴纳会费;
(四)个人会员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主动提交书面申请。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或内设会员管理部门讨论通过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1、会长(副会长)级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
2、常务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3、理事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xx元;
4、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5、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6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6个月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缴纳会费标准由理事会会议确定并颁布。
第十四条赞助会员根据自愿赞助原则,对赞助本会经费的会员可以根据金额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
(四)对协会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撒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其他办事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部门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财务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治素质好;
(二)致力于公益、慈善事业并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为人处事正派公正、诚实,有社会责任感,有愿景并具备带领团队朝既定的方向前进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由会长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担任。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对外交往,出席有关活动。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本会根据业务需要在各县设立临时工作站和分会,在以外设立办事处负责联络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国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赠、赞助;
(三)购买服务所得和有关部门的资助、奖励;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咨询、培训、展览、义卖等服务活动的收入;
(六)开展为服务对象募捐活动形成的爱心基金可提取5%—10%的行政费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及变更由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有关管理部门和社会爱心人士监督,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撤销、注销登记后债权债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本会因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而被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后,应当:
(一)停止开展任何其他活动;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组织清算;
(三)承担并清偿债权债务和人员工资福利;
(四)有诉讼活动的,继续做好诉讼活动;
(五)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二条本会在完成债权债务、人员工资福利的清偿及剩余财产处理后,形成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书面清算报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确认。
第三十三条本会应当自清算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确认之日起15日内,持此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本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主体资格完全灭失。
第三十五条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本章程自xx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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